(2016)闽0881执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解除扣押被执行人赖文革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洋信用社,林泽明,苏美娟,赖文革,李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洋信用社,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刘文庆,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温理华,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林泽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美娟,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赖文革,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志荣,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闽0881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赖文革名下的闽F798**丰田牌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执行人赖文革名下的闽F798**丰田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