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平安与姜蒙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平安,姜蒙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姜平安。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市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蒙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平安与被告姜蒙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平安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姜平安负担。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