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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荣银与石荣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银,石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石荣银,农民。被执行人石荣国,农民。申请执行人石荣银与被执行人石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石荣国偿还原告石荣银借款本息合计12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付6万元,余款6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石荣国未按约履行,则另加支付违约金2万元,原告石荣银可就未得款项及违约金2万元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石荣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310元,由被告石荣国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5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