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祥、刘彦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王振忠,李龙,王祥,刘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振忠,男,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龙,男,满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祥,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彦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祥、刘彦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祥在中国银行赤峰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王祥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三、将被执行人刘彦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四、将被执行人李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建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