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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璩辉与王灵霞、汪昌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璩辉,王灵霞,汪昌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璩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灵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昌琦,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灵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XXXX小区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