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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熊忠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熊忠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18号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505号国信新城二期2栋1-2层会所。代表人:凌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兵,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熊忠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