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跃群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18号申请人孙跃群,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苗京芳,女,192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苗京芳的委托代理人)孙秀桂,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孙跃群、苗京芳、孙秀桂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跃群、苗京芳、孙秀桂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房芝美、孙跃群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124幢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字第0333**号、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字第033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16)第0010050004号】,其中房芝美的50%房屋份额,由甲方孙跃群继承,前述房屋归甲方孙跃群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归孙跃群享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