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乔××与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于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1095号原告乔××。委托代理人田铁卫。被告于一×。原告乔××与被告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铁卫,被告于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1日前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于海倩,××××年××月××日生育次女于二×。由于不喜欢女孩,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就经常找各种理由与原告争吵,并多次殴打原告,甚至将原告腰部打至骨折。被告近三年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经常与周春红居住,与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相识较短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原告为维护家庭一直忍让,被告反而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主张被告不疼爱女儿、与周春红有暧昧关系、经常殴打原告不属实。两个女儿自出生后晚上睡觉一直由被告照看至10岁,到现在二女儿还经常骑在被告的脖子上玩耍。被告很少外出,只有联系业务时才离开家,与周春红同居不属实。婚后原告不上班,不收拾家务,被告没有挑过原告的毛病,从未殴打过原告,也没有将原告腰部打成骨折。原告身体不好,告诉被告后,被告借钱也给原告看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1日前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于海倩,××××年××月××日生育次女于二×。原告主张2013年6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在张辛庄村五间正房西侧一间居住,被告在五间正房东侧一间居住,2015年11月原告搬到婚后购置的坐落于武清区东蒲洼街蒲瑞祥园45号楼604楼房居住。被告主张双方于2015年元旦开始分居,居住情况与原告陈述一致。原告申请本院到公安武清分局东蒲洼派出所调取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发生纠纷报警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显示:2016年1月29日7时11分于一×电话报警,称在亨通东区南里30号楼1门401室与人打架,对方动刀子,要出人命,暂未受伤。民警出警调查记录:乔××与于一×为夫妻关系,在房屋内发生口角,双方有家庭纠纷,正在闹离婚,告知到法院解决。原告提供与被告发生口角时录像资料,主张被告有第三者,并与第三者同居三年之久。被告不予认可,否认与周春红为同居关系。原告提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书,影像诊断原告:1、L1、L2左侧横突骨折;2、腰椎退行性变;3、L2-3至L4-5椎间盘膨出;4、L3-4、L4-5椎间盘突出;5、T12至L4椎体上下缘、L5椎体上缘许莫氏结节;6、T12未见肋骨,考虑胸椎腰化,必要时结合颈胸椎检查准确定位。原告以此诊断报告主张腰部骨折是被告殴打所致。原告还提供录音一份,录音中被告承认原告腰部骨折是被告打的。被告对录音内容不认可,否认打过原告,主张原告腰部骨折是摔的,录音有诱导情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同居达三年之久,且经常殴打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否认原告离婚理由,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规范自身行为,不能让原告产生合理性怀疑,要主动与原告联系,修复感情裂痕。原告应给予和好机会,被告要珍惜和好机会。综上,此案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