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赵丕勤,陈旭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17号申请人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组织机构代码79801699-1,住所地开县文峰街道富厚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杨兴明。被申请人赵丕勤,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陈旭,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6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与被申请人赵丕勤、被申请人陈旭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称,2014年5月14日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自己权益,故申请人提起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丕勤、被申请人陈旭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丕勤、被申请人陈旭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申请人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