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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国来与李广生、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来,李广生,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141号原告:周国来,农民。被告:李广生,农民。被告:李明,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负责人:王子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来与被告李广生、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周国来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