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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96号原告丁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赵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应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王轶男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