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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县支行与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路**号。法定代表人龚玉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廖孝梅,该行行长。上诉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6日,上诉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代理审判员  邵钿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