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谭继红与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谭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恒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继红。上诉人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住所地在新华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是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本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谭继红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