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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石洁与吴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洁,吴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400号原告:石洁。被告:吴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洁诉被告吴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