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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滕新生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24号申请人滕新生,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滕新春,女,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坤峰,系滕新春的女儿。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滕新生、滕新春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滕新生、滕新春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滕指南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滕北村222幢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036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2020058号】,由甲方滕新生继承,归甲方滕新生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