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6)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于2013年染上吸毒恶习,2016年1月中旬,向某某因与家人吵架,便在凤凰县沱江镇世景商务酒店407房开房并连续居住了几天。同年1月28日中午,滕某军(已行政处罚)受向某某邀约到该房间内玩耍,杨某、石某军(均已行政处罚)因没有去处也到该房间内找向某某。下午18时左右,向某某从房间的床垫下拿出其事先在麻阳人“阿军”处购买的冰毒及其事先做好的吸毒工具,并对在场的滕某军、杨某、石某军说:“这个冰毒我没有叫你们吸食,你们要吸就自己过来动手吸”,说完便开始吸食冰毒。吸食几口后,向某某接到朋友电话准备出门,出门前对在场的三人说:“冰毒在这里,你们自己随意一点”,随即离开了房间。滕某军、杨某、石某军三人留在房间内吸食冰毒。约一个多小时后,向某某回到房间内,见桌上还剩下一点冰毒,便打电话联系其朋友龙某佳(已行政处罚)到该房间内玩耍。龙某佳到房间后随即开始吸食剩下的冰毒。不久后,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赴现场,将房间内的向某某、滕某军、杨某、石某军、龙某佳等五人抓获。次日,经凤凰县公安局检验,被告人向某某和滕某军、杨某、石某军、龙某佳五人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书证;证人龙某佳、滕某军、杨某、石某军、薛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相、现场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法规,容留多人到自己的住处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尹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