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善平、谭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刘善平,谭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会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文,男,系该行风险部主任。被执行人刘善平,男。被执行人谭志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善平、谭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善平、谭志平银行存款35075元,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