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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粤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市粤泰贸易有限公司,范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惠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许东年。原审被告惠州市粤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范浩。原审被告范浩,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原审被告惠州市粤泰贸易有限公司、范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范浩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且其中两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