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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诉被执行人泰某采矿厂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43号申请人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泌阳县泰某采矿厂在泌阳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进行��材开采、加工生产建设活动,未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之规定,泌阳县水利局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了(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责令你(你单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泌阳县泰某采矿厂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本院认为,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谭自豪审判员  田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