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德辉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御水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德辉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御水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辉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居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佘静怡,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御水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居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佘德志,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佘静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门管理用房(一)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凯恩,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德辉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德辉公司)、青岛御水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青岛御水公司)、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明宇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1-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择共一公司)系单纯为达到改变级别管辖的目的而恶意增加诉讼请求,其起诉1.08亿元无事实根据。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该案不应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北京天择共一公司住所地不在山东省,其起诉时的诉讼金额为5800万元,后又追加诉讼金额5000万元,致使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超出了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并无不当。至于北京天择共一公司的起诉总金额是否属实及能否得到支持,则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仝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