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章天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章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176号罪犯陈章天,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章天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9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1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判决生效后发现漏罪,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嵩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章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执行期间,于2008年9月9日、2010年2月25日、2011年3月11日、2012年6月25日、2013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五年九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章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章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章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章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