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国际光彩大市场C-16,组织机构代码69109432-4。法定代表人:钱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联,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法定代表人:曹文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