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6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国际光彩大市场C-16,组织机构代码69109432-4。法定代表人:钱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联,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法定代表人:曹文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