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李天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李天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48号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M楼,组织机构代码73995694-0。代表人杨承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茂郁,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泽渊,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金,男,壮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李天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李天金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情宝审 判 员 盘利斌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