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怀侠与冯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瑄,许怀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瑄。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怀侠。委托代理人:尚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葛晴雨,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冯瑄因与被上诉人许怀侠、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瑄以与被上诉人许怀侠、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上诉人冯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润洲审判员 庞 玲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