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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蓉与宋雪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宋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678-1号原告:李蓉,女,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宋雪琴,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皖0803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宋雪琴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原告李蓉撤回对被告宋雪琴的诉讼,依法解除宋雪琴3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宋雪琴30万元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林 岳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宇锋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