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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康利与侯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利,侯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069号原告:康利,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侯志刚,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利与被告侯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利撤回起诉。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