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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执字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字18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4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全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