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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澎贸易有限公司、黎荣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澎贸易有限公司,黎荣发,冯艳芳,黎润基,周爱玉,冯允强,吴凤英,佛山市顺德区信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70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负责人李宜心。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6655887-6。法定代表人冯允强。被执行人黎荣发,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艳芳,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润基,男,汉族,195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爱玉,女,汉族,1950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允强,男,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吴凤英,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信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商业区1号楼一层A3、A4号铺。组织机构79116675-1。法定代表人黎荣发。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澎贸易有限公司、黎荣发、冯艳芳、黎润基、周爱玉、冯允强、吴凤英、佛山市顺德区信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澎贸易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785052.61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616793.52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7.5782%计算)、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执行人黎荣发、冯艳芳、黎润基、周爱玉、冯允强、吴凤英、佛山市顺德区信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诉讼费26223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88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将以(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93-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吴凤英和冯允强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美德新村十二巷1号房屋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并经三次拍卖和变卖,未能成交,变卖价格为1926400元。期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将其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吴凤英、冯允强、黎荣发、冯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佛顺法执字第11171号,执���依据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山法乐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参与分配。根据该民事判决,参与分配执行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系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5)佛山法乐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未清偿担保债权共计2348045.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4日)。依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裁定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美德新村十二巷1号房屋交付参与分配执行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抵偿被执行人对其所负的相应债务,抵债金额为1926400元。同时,参与分配执行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还向本院缴纳了房屋评估费7300元和执行费21664元。另外,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正另案【为本院委托该院执行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2306���2308号和(2015)佛城法执字第1055号案】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黎荣发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居民委员会政和中路7号金碧豪苑A47、A48、A49、A60号商铺等财产及被执行人冯艳芳、黎润基等人名下的有关财产,本院已移送该院参与分配。又因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执字第6号案正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冯允强、吴凤英名下位于佛山市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新街34号之四房屋等财产,本院亦移送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7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XX日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