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玲与王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玲,王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汪玲,女,1981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友霞,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汪玲与被执行人王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友霞银行存款壹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