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聂怀如与冯刚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怀如,冯刚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24号原告聂怀如,女,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刚刚,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怀如与被告冯刚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怀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