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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正淑与李章智,苏成全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淑,苏成全,李章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2323号原告杨正淑,女,192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苏成全,男,196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章智,女,1964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淑与被告苏成全,李章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杨正淑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