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丽与胡荣富、华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胡荣富,华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334号原告刘丽。被告胡荣富。被告华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胡荣富、华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荣富、华汉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对被告胡荣富、华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