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覃炜与刘李森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炜,刘李森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覃炜。被告刘李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炜与被告刘李森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炜负担。审 判 长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王湘菘人民陪审员 黄小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李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