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海涛与温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涛,温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崔海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2721197503125551。被执行人温洪杰,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生,地址城关镇南环东段原五七厂家属院,证件号码412721198209220018。崔海涛申请执行温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海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洪杰无银行存款,名下房产已做抵押,月工资1100元,执行员已采取控制措施。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的(2015)扶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