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93号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大道工业园内(强盛铸造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圣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长青,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2元,减半收取4956元,由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