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平与被告李树伟、顾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李树伟,顾宪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884号原告孙平,男。被告李树伟,男。被告顾宪林,男。原告孙平与被告李树伟、顾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4月22日下午13时开庭,但原告孙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孙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