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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与刘明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刘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法定代表人党联社,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明莉(又名刘明利),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与刘明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租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搬离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钓渭供销社蜀仓分社院内的个体企业。执行费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明莉下落不明,致本案搬迁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且经查被执行人刘明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