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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美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长山被执行人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长山被执行人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长山法定代表人权某某被执行人权长山被执行人权某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珍与被执行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长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