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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詹立俊与袁现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詹立俊,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袁现明,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立俊与被执行人袁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袁现明欠申请执行人詹立俊饲料款25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葛。被执行人袁现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詹立俊饲料款15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