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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向明英与赵付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546号起诉人向明英。2016年4月17日,本院收到向明英的起诉状,诉称,1981年,国家将土地承包到户后她自愿将码口镇田坝村二社所有位于“马家沟燕子洞”和“寸腰岩”的荒山开垦种植。后来,因修建溪洛渡水电站将库区内海拔601米以下的土地全部淹没,她开垦的土地位于库区淹没区以上,因常年被水侵蚀发生垮塌。2014年11月25日,溪洛渡水电站将她开垦种植的土地(登记的图斑号为NC16号图斑,面积为2.804亩)界定为滑坡地带,将予以征用,并给予补偿。码口镇中坝一社和中坝三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码口镇中坝一社和中坝三社,故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请求法院判令位于“马家沟燕子洞”和“寸腰岩”的荒山归她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向明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