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詹宗良、荛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宗良,荛敏,王子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22号申请执行人詹宗良,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任峻锋,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荛敏,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子太,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詹宗良与被申请执行人荛敏、王子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詹宗良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荛敏、王子太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詹宗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荛敏、王子太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税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