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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1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