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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楚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楚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207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楚佩,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楚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赵魄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楚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2015年9月22日19时40分许,王蜀建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渝FJP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步洪,由大德方向往开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因王蜀建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外与路边的围墙相撞,造成王蜀建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步洪受伤,车辆及围墙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重庆市开县交巡警大队渝公交认字(2015)第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蜀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步洪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开县交巡警大队通知原告垫付张步洪的抢救费用,原告依法向重庆市开县人民医院垫付了张步洪的医疗费28000元。此后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共计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楚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19时40分许,王蜀建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渝FJP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步洪,由大德方向往开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因王蜀建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外与路边的围墙相撞,造成王蜀建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步洪受伤,车辆及围墙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重庆市开县交巡警大队渝公交认字(2015)第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蜀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步洪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步洪被送往开县人民医院抢救,重庆市开县交巡警大队通知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张步洪抢救费用,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后,于2015年12月24日向开县人民医院垫付张步洪的抢救费280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共计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王蜀建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JP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王蜀建所有,该二轮摩托车并未购买交强险。王蜀建因此次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楚佩与王蜀建系父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通知书、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重庆市开县人民医院医药费票据复印件一份、重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王蜀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根据申请于2015年12月24日垫付张步洪的抢救费用28000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本次事故的责任方予以承担。重庆市开县交巡警大队渝公交认字(2015)第00286号认定王蜀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蜀建有义务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的抢救费用,但由于王蜀建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王楚佩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而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法定继承人王楚佩继承了王蜀建的遗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楚佩承担偿还垫付抢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书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