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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杜宇 解玮 与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宇,解玮,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宇,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郑洁新,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玮,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郑洁新,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号*幢**楼。法定代表人史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玮、杜宇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广智代理审判员  龚 耘代理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大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