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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9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洪生、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兴群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生,安淑芹,付超凡,董兴群,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950-2号原告周洪生,男,住望都县。原告安淑芹,女,住望都县。原告付超凡,男,住望都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兴群,男,曲阳县人。被告李杜,男,住曲阳县。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郎家庄乡南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代表人赵贺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忠,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娘子关镇河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生、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兴群、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三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9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董兴群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号、冀FBU**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查封了张超的担保车辆冀F9R1**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该案审理终结,被告董兴群、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杜申请解除对被告董兴群驾驶的冀FJ25**号、冀FBU**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董兴群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冀FJ25**号、冀FBU**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张超所有的冀F9R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朝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