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玉梅、聂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李玉梅,聂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734号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梅。被告聂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枝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