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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玉梅、聂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李玉梅,聂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734号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梅。被告聂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枝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