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潮州市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何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潮州市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何四妹,李潮全,潮州市枫溪嘉翔陶瓷制作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潮枫路与潮州大道交叉口。代表人:黄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文生,该分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曾树彪,该分行办事员。被告:潮州市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李厝管理区新企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潮全。被告:何四妹,女,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李厝大队址西五巷*号。被告:李潮全,男,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李厝大队址西五巷*号。被告:潮州市枫溪嘉翔陶瓷制作厂,住所地潮州火车站区南片南片B9-11块地。法定代表人:何四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潮州市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何四妹、李潮全、潮州市枫溪嘉翔陶瓷制作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