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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辉与被告朱中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朱中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792号原告赵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朱中然,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朱中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华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张军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