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辉与被告朱中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朱中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792号原告赵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朱中然,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朱中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华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张军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