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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新、朱晓彬与被告周立英、第三人李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新,朱晓彬,周立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孙德新,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矿务局五龙矿职工。原告:朱晓彬,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海州区中华路小学教师。被告:周立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阜新市教育幼儿园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镜壹,女,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芳芳,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新、朱晓彬与被告周立英、第三人李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孟宪忠审判员  贺 宁陪审员  冯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