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新、朱晓彬与被告周立英、第三人李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新,朱晓彬,周立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孙德新,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矿务局五龙矿职工。原告:朱晓彬,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海州区中华路小学教师。被告:周立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阜新市教育幼儿园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镜壹,女,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芳芳,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新、朱晓彬与被告周立英、第三人李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孟宪忠审判员 贺 宁陪审员 冯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