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方红莲。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蒋树根。本院在执行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22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22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